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冯绍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08
人浏览
案情简介:
冯某某、陈某某合伙经营货物运输生意。冯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要求为其运输土石方。2017年3月31日,李某某向冯某某、陈某某出具欠条,确认分别欠两人运费138780元、16600元,定于2017年5月5日偿还。李某某未按约定付款,冯某某、陈某某遂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将李某某妻子李某作为共同被告。
承办过程:
本律师接受李某某妻子李某的委托,担任李某委托人,为其出庭应诉。在庭审中,本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与冯某某、陈某某根本不认识,其丈夫李某某于2015年涉嫌犯罪被判处入狱一年一个月,2016年刑满释放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正在离婚诉讼当中,不可能共同承包工地,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小孩,没有共同购买房产、车辆,没有共同支出,双方也从未共同经营任何业务,包括共同承包工地。分居期间李某某未向李某支付生活费,双方各自生活,双方经济独立,李某自己有固定收入,以自己收入维持生活。债务发生期间于李某与丈夫李某某分居期间,本案债务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本律师当庭提交了居委会出具的李某与丈夫李某某的分居证明、李某分居期间的收入证明以及李某起诉离婚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材料佐证。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本案债务属于李某某的个人债务,原告冯某某、陈某某要求李某某配偶李某承担偿还责任理据不足,驳回了原告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冯绍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冯绍锋律师咨询。
冯绍锋律师
帮助过 6800 万人好评:53
中山市东区起湾南路朗晴轩29幢1卡办公楼二楼(可乘坐013、030、035、050、090、B10、K09路公交车在和景花园站下车)